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 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權、動議權及投票權 ;
  •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會員之義務

  • 遵守本會之規則及章程 ;
  • 服從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案 ;
  • 按章繳納會費 ;
  • 出席有關之會議 ;
  • 推行本會會務及提升本會聲譽。

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得每年舉行一次,其日期、時間及地點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及通知全 體會員。
  • 會員大會之權責
    • 通過修改章程
    • 聽取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
    • 聽取及通過財政報告及經審核之賬目
    • 檢討會務、及通過會務推行計劃
    • 聘定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義務法律顧問及義務核數師
    • 選舉或罷免正副主席及執行委員會委員
  • 除每年舉行之會員大會外,其他會員大會稱為特別會員大會
  • 特別會員大會

  • 執行委員會可在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其中委員五人或三份之一基本會員得以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或執行委員會委員,得在其已簽署的要求書中申明討論事項。於特別會員大會作出之任何決議案須由半數出席之會員 通過。
    • 特別會員大會所討論之事項,只限於書面要求上所列者。
    • 執行委員會於接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書面要求後,如在三星期內不召 開該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申請之會員不少於二十人或半數之執行委員於 十四天內召開。
    •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書面通告,須指出大會舉行地點、日期、時間及所 討論事項。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通告

    召開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包括會議舉行之地點、日期、時間及討論事項之簡 介,須於會期最少二十一天前 (不包括通告發出當日但包括會議舉行當日) 寄發給各會員。但若經全體執行委員會委員同意,會議通知期可少於二十一 天,通知方式可按情況需要而改變。

    會員可於會期七日前,以書面向執行委員會秘書提出其他討論事項。

    即使有會員因意外遺漏而未獲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於開會時仍未接獲通知,該會議之正常程序仍然生效。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

    於會員大會討論之事項中,除審閱賬目,核數師及執行委員會所作一般報告, 執行委員會及其他職位之選舉外,均作特別事項論。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之五份之一為開會之法定人數。出席 者未達合法人數前,不能開始討論任何事項。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開會時,如逾規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出席者仍不 足法定人數,即應宣佈為流會。執行委員會須於兩天內,再發通告,召集於 十四天內再開會,屆時以出席者為法定人數。

    於任何會員大會達成之決議案,須由會員以舉手方式投票決定通過與否,再 由會議主席宣佈議案是否通過或被否決。議案投票結果須記錄於本會之會議 程序書中作証明之用,詳細之票數結果則毋須記錄。

    如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得有權加投一票作為議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