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 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權、動議權及投票權 ;
-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會員之義務
- 遵守本會之規則及章程 ;
- 服從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案 ;
- 按章繳納會費 ;
- 出席有關之會議 ;
- 推行本會會務及提升本會聲譽。
會員大會
- 通過修改章程
- 聽取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
- 聽取及通過財政報告及經審核之賬目
- 檢討會務、及通過會務推行計劃
- 聘定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義務法律顧問及義務核數師
- 選舉或罷免正副主席及執行委員會委員
特別會員大會
- 特別會員大會所討論之事項,只限於書面要求上所列者。
- 執行委員會於接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書面要求後,如在三星期內不召 開該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申請之會員不少於二十人或半數之執行委員於 十四天內召開。
-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書面通告,須指出大會舉行地點、日期、時間及所 討論事項。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通告
召開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包括會議舉行之地點、日期、時間及討論事項之簡 介,須於會期最少二十一天前 (不包括通告發出當日但包括會議舉行當日) 寄發給各會員。但若經全體執行委員會委員同意,會議通知期可少於二十一 天,通知方式可按情況需要而改變。
會員可於會期七日前,以書面向執行委員會秘書提出其他討論事項。
即使有會員因意外遺漏而未獲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於開會時仍未接獲通知,該會議之正常程序仍然生效。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
於會員大會討論之事項中,除審閱賬目,核數師及執行委員會所作一般報告, 執行委員會及其他職位之選舉外,均作特別事項論。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之五份之一為開會之法定人數。出席 者未達合法人數前,不能開始討論任何事項。
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開會時,如逾規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出席者仍不 足法定人數,即應宣佈為流會。執行委員會須於兩天內,再發通告,召集於 十四天內再開會,屆時以出席者為法定人數。
於任何會員大會達成之決議案,須由會員以舉手方式投票決定通過與否,再 由會議主席宣佈議案是否通過或被否決。議案投票結果須記錄於本會之會議 程序書中作証明之用,詳細之票數結果則毋須記錄。
如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得有權加投一票作為議決案。